第二章 主動公開
第十條 公開人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縣政府公開政府信息內容:
1.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經批準實施的關于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工作目標及其實施情況;
3.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財政年度預算、決算及其執行情況;
4.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5.政府領導成員的履歷、職責、分工等情況;
6.政府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設置、主要職能等情況;
7.副科級以上(含副科級)干部人事任免,公務員、事業單位考錄程序和結果;
8.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包括法定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建筑總量、建筑密度和高度;
9.政府投資的城鎮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及驗收情況;
10.本行政區域內公用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投資、建設情況,包括城市供水、供氣、供電管網的建設與改造,城市防洪設施、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設工程、城市綠化工程和社會公益福利事業項目的建設;
11.影響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治安或者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與處理情況;
12.教育、文化、民政、衛生、勞動與社會保障、扶貧等社會管理事務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及實施情況;
13.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的行政執法事項;
14.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縣政府工作部門、鎮(辦)、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內容:
1.機構設置、法定職責、領導班子成員及分工、辦公地點和聯系方式;
2.與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公開人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職責范圍內行政許可項目的法律依據、申請條件、數量、許可程序、許可期限、許可結果,申請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4.職責范圍內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收費對象、收費標準及其依據;
5.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依據、執法責任及各類行政執法行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結果等;
6.救災、扶貧、低保等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7.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公告、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系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供應商不良記錄名單、政府采購招標業務代理機構名錄等情況;
8.稅收的依據、標準和征管情況;
9.稅費減免、補貼等有關優惠政策及其落實情況;
10.旅游風景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有線電視、郵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項目的定價、價格調整情況;
11.軍轉干部和退伍士兵安置、畢業生就業、人才引進的依據、標準、條件、程序、要求和結果;
12.縣級學校的位置分布情況、學區劃分情況及招生情況;
13.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銷售情況;
14.土地供給總量信息、已供土地宗地信息、協議出讓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權市場交易信息、房地產市場情況;
15. 國有、集體企業的資產轉讓或者重組情況;
16.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情況;
17.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對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重大突發事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開初步核實情況,并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持續公開工作進展和政府應對措施等政府信息。
第十二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以下一種或者多種形式及時予以公開:
(一)在縣政府門戶網站和各工作部門網站上公開;
(二)政府公報或其他專刊;
(三)政府新聞發布會以及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
(四)各級各類檔案館、公開圖書館及現行文件查閱服務中心;
(五)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