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按照分級負責、下管一級和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開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鎮(辦)(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考核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情況。
1.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建設情況;
2.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內容是否完善、操作是否方便、更新是否及時;
3.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內容的及時性、準確性、全面性;
4.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平臺(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建設運行情況;
5.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辦理情況;
6.政府信息公開類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答復、應訴情況;
7.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的制定公布情況;
8.政府信息查閱場所、設施建設和服務情況;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
1.政府信息公開屬性確定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
2.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
3.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
4.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
5.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
6.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的工作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
7.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費用收取實施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建設情況。
第五條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制訂考核方案、明確考核指標;
(二)向被考核單位發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單位進行量化百分制自評考核,并形成書面材料報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四)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在對被考核單位進行全面考核的基礎上,提出考核等級意見,報本級政府審定。
第六條 考核的方式:
采取部門自查、專項檢查、綜合評定等方式進行。
(一)自查由各單位對照考核內容于每年 11 月底前自行組織。
(二)專項檢查由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根據每年工作重點制訂方案,確定檢查內容和被查單位,并按方案組織檢查。
(三)綜合評定由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根據自查情況、專項檢查情況、社會評議情況、投訴受理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定。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可與政務公開評估、考核工作相結合、協同開展。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辦法,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待改進三個等次。具體量化標準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按年度制訂,經同級政府辦公室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考核結果與全縣目標責任考核掛鉤。考核優秀的給予表彰,待改進的由本級政府進行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第九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按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訂的有關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西鄉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