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規〔2024〕001—縣政府辦001
西政辦發〔2024〕17號
西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西鄉縣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西鄉縣公租房保障標準》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城北、城南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有關部門:
《西鄉縣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西鄉縣公租房保障標準》已經縣政府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西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4月26日
西鄉縣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為規范全縣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健全分配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保障性住房資源,根據漢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漢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漢中市財政局、漢中市自然資源局《關于規范開展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漢住建發〔2019〕143號)和漢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轉發省住建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公租房分配管理的通知》(漢住建發〔2021〕82號)、漢中市安居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通知》漢市保障辦發〔2023〕1號)、漢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漢中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漢中市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漢住建發〔2022〕15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縣城及各鎮(街道)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漢中市保障房政策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家庭(含一、二級殘疾家庭)、城鎮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包括新就業大學生、青年教師、青年醫生、環衛工人、公交司機、復退軍人、基層鄉鎮青年干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含我縣農業戶籍進城穩定務工人員、創業人員、新就業形態人員)出租的租賃性住房。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責任
第四條 縣住建局是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門。縣住房保障建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縣住保中心)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業務管理單位,承擔政府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資產日常管理、維護、租金收繳上解等工作。
第五條 縣發改局負責審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征收標準審定核準,對征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縣財政局為政府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收入資金的管理部門,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和“收支兩條線”原則,對政府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及時足額入庫,按照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對保障對象財政供養情況進行協作審查。
第七條 縣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民政局、殘聯、公安局、行政審批服務局和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西鄉分理部等相關部門,對保障對象涉及不動產、低保、傷殘、購置車輛、人口信息狀況、工商營業執照、住房公積金等情況進行協作審查,如實提供相關協查信息。
第八條 縣住保中心每年對公租房(廉租房)享受家庭資格進行一次年審,年審后至當年12月31日前,因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購買住房或車輛以及其他條件超過保障標準的,保障資格當年繼續有效,從下一年度予以取消。
第九條 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未享受實物配租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一、二級殘疾家庭),按人均20平方米發放租賃補貼,由其自行在市場租賃住房。
第三章 房源分配及使用管理
第十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竣工房源確定后,由縣住保中心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房源分配由縣住保中心統一分配給各鎮(街道)。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各鎮(街道)(社區居委會)按照輪候順序分配給有住房意愿的公租房(廉租房)保障家庭,分配結果報送至縣住保中心。
第十二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輪候家庭,予以優先分配公租房(廉租房):城市低保家庭、城鎮殘疾人家庭、軍隊撫恤優待對象和住房困難傷病殘退休軍人、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勞模家庭、優秀青年志愿者、城市歸僑僑眷家庭、符合條件的創業人員、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等,對符合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據未成年子女的數量,在戶型選擇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對智力障礙、肢體殘疾、視力殘疾導致行動不便的特殊對象,可優先配租與其實際需求相適應的樓層。有精神疾病的被保障對象原則上配租在一層。因就醫、子女就學、年老體弱(六十歲以上)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縣住保中心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三條 縣住保中心提供擬實物配租的家庭人員信息,通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市大數據平臺進行資格核查,資格核查合格后,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人民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方可簽訂租賃合同并辦理入住手續。
第十四條 無公租房(廉租房)房源分配后,未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家庭繼續享受廉租房租賃補貼。未實物配租的城鎮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繼續輪候,逐步實施公租房租賃補貼,公租房租賃補貼標準由縣住建局會同縣財政局確定。
第四章 租金征收標準
第十五條 按照目前縣域內市場房屋租金標準,政府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為5元。多層租賃房屋一、二、三層按應征金額的100%計征;四層按應征金額的95%計征;五層按應征金額的90%計征;六層及以上高層租賃房屋按應征金額的85%計征。
公租房(廉租房)租金標準,根據市場租金變化情況,每5年調整一次。
第五章 租金征收辦法
第十六條 符合條件并承租政府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家庭,根據不同情況,由管理單位負責征收租金,具體為:
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家庭成員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屬特困戶的低保家庭,經戶口所在地鎮(街道)、村(居)委會調查審核并公示無異議的,按應交房租的15%征收租金。
符合公租房(廉租房)保障條件的低保家庭(即低收入家庭,提供經縣民政局年檢《低保證》)和廉租房家庭成員中持有二級以上傷殘證的殘疾家庭(提供《殘疾證》),按應交房租的40%征收租金。
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按應交房租的50%征收租金。
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按應交房租的70%征收租金。
符合條件的新就業高校畢業生實施公租房保障,對畢業3年內(含畢業年度)有意來縣就業創業和實習見習,且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外地生源高校畢業生提供最長不超過一年的免費住宿,每人僅享受一次。
第六章 房屋租賃及退出辦法
第十七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由縣住保中心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一年為一個租期,承租戶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一次性繳納一年的租金。租賃期滿需繼續租賃的,應提前3個月到縣住保中心辦理續租手續。
第十八條 對不再符合保障對象條件的承租人,確有困難暫不能退出承租住房的,經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同意,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1年的過渡期,過渡期租金按照原租金標準1.5倍收取。過渡期滿后仍不騰退的,租金按照原租金標準的2倍收取,同時視情況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騰退。
第十九條 公租房承租人在使用公租房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的,須退回公租房。
第二十條 承租人拒不騰退房屋的,由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做出取消保障資格,限期騰退房屋的決定。承租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騰退房屋的,由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依據處理決定及《公租房租賃合同》有關約定予以清退。同時,騰退期限屆滿之日起,租金按照原合同約定的2倍繳納。
第七章 租金收支管理
第二十一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包括廉租住房租金、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依托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建設的商業服務設施的租金收入,以及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資產處置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使用非稅收入票據,全部上繳財政專戶。
第二十二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資金和其他相關收入的使用范圍為:(1)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日常維護等支出;(2)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如勞務費、業務費、辦公費等)支出;(3)上述二大類支出后的結余部分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投入。
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日常維護和管理的支出,由縣住保中心按年度編制計劃,經縣住建局審核后報縣財政局審批,并按進度下達支出指標。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每年結算一次,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日常維護及管理支出后的結余部分,由縣住建局申請,縣財政局審核報縣政府審批后,作為縣財政投入資金,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住保中心應嚴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收繳上解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二十四條 縣財政局應加強對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繳、使用的監管,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保證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及相關收入的資金,接受縣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安全。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繳、拖欠、擠占、挪用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違反財政資金管理規定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住建局負責解釋,從2024年4月26日起施行。《西鄉縣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西政辦發〔2018〕47號)自行廢止。為細化《管理辦法》實施,在此基礎上修訂了《西鄉縣公租房保障標準》,作為《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西鄉縣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西鄉縣公租房保障標準
為進一步規范公租房申請,更好發揮公租房在解決群眾住房困難問題中的作用,依據漢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漢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漢中市財政局、漢中市自然資源局《關于規范開展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漢住建發〔2019〕143號)和漢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轉發省住建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公租房分配管理的通知》(漢住建發〔2021〕82號),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公租房申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租房保障范圍、方式、條件
(一)保障范圍
1.具有我縣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一、二級殘疾家庭);
2.具有我縣城鎮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3.新就業無房職工(包括新就業大學生、青年教師、青年醫生、環衛工人、公交司機、復退軍人、基層鄉鎮青年干部);
4.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含我縣農業戶籍進城穩定務工人員、創業人員、新就業形態人員)。
(二)保障方式
我縣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一、二級殘疾家庭),在有房源時按照優先原則進行實物配租,租賃補貼為輔;城鎮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按照輪候順序在有房源時進行實物配租。
(三)保障條件
申請人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地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城鎮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60%,即24平方米,且未享受其他類型保障性住房。
在滿足上述基本條件的前提下,針對不同類型保障群體分別設置準入條件原則如下:
1.具有我縣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保障條件:
城鎮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線,按照我縣上一年度低保家庭收入線的1.5倍以下確定。
2.具有我縣城鎮戶籍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保障條件:
城鎮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收入線按照低于我縣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
3.新就業無房職工(新就業大學生、青年教師、青年醫生、環衛工人、公交司機、復退軍人、基層鄉鎮青年干部)保障條件:
(1)就業未滿5年,并與我縣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具有穩定的勞動就業關系;
(2)年收入不高于我市城鎮單位在崗職工上一年度年人均平均工資。
4.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含我縣戶籍進城穩定務工人員、創業人員、新就業形態人員)保障條件:
(1)與我縣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具有穩定的勞動就業關系。
(2)連續繳納1年(含1年)以上的社保;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租房:
(1)名下擁有車輛(不含一般經營性用車),價值超過15萬元的(以購車發票為準);
(2)名下擁有工商登記信息,注冊資本金超過20萬元的;
(3)名下擁有經營性房產。
公租房申請收入線每年調整一次,收入線根據市統計局公布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西鄉縣城鎮居民低保補貼標準、年度漢中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后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二、申請公租房需提供的資料
(一)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一、二級殘疾家庭):本人書面申請、公租房申請表、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核對原件)、收入證明、住房狀況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低保證或殘疾證(核對原件)等。
(二)城鎮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本人書面申請、公租房申請表、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核對原件)、收入證明、住房狀況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等。
(三)新就業無房職工(新就業大學生、青年教師、青年醫生、環衛工人、公交司機、復退軍人、基層鄉鎮青年干部):本人書面申請、公租房申請表、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收入證明、住房狀況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用工合同等。
(四)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含我縣農業戶籍進城穩定務工人員、創業人員):本人書面申請、公租房申請表、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收入證明、住房狀況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用工合同、繳納社保證明等。
三、其他事項
進一步拓寬申請渠道,在原有受理方式的基礎上,積極推進采用“互聯網+政務服務”“陜西保障房”掌上辦等方式,方便群眾申請,實現公租房業務申請受理常態化。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原則上,申請人只需提供其本人和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收入證明材料,以及同意核查申請人家庭相關信息的承諾書。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以及能夠通過其他部門協同掌握的證明等材料一律取消。
各鎮(街道)要認真按照保障標準開展公租房申請受理、審核工作,縣住房保障建設管理中心要通過市大數據平臺比對數據,資格審核通過的予以核準公示,確保資格審核公開、透明、公正、高效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