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自然資罰字(2025)5號
周*: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對你無證開采山砂一案立案調查。經查,你未經行政許可,于2025年2月5日,擅自在桑園鎮桑園社區五組挖采山砂銷售牟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3條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詢問筆錄、證人證言;
2、現場勘測筆錄、違法開采現場照片;
3、銷售山砂微信收款記錄憑證;
4、關于對周才剛無證開采山砂一案的調查報告。
我局已于2025年3月25日依法對你進行了行政處罰告知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39條、《陜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51條第1款和《陜西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對你違法開采山砂銷售收入43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并處以罰款400.00元,共計人民幣4700.0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西鄉縣自然資源局領取繳款通知書,繳款至西鄉縣財政局陜西省非稅收入專戶。
本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西鄉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西鄉縣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西鄉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