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鄉縣大牧人農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
身份證號碼:612324********5417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724MA7LLD9C4K
地址:西鄉縣私渡鎮潘壩村三組
2024年11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位于西鄉縣私渡鎮潘壩村三組的生豬養殖場的畜禽糞污處理設施運行及排污情況進行了現場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使用運輸車輛擅自將養殖廢水(約40噸)轉運、傾倒至西鄉縣私渡鎮潘壩村二組一處未采取防滲措施的廢棄堰塘和土坑內,利用滲坑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其中懸浮物最高超標0.31倍,化學需氧量最高超標54.0倍)。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1.2024年11月8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西鄉分局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4頁;
2.2024年11月8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西鄉分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4頁;
3.2024年11月11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西鄉分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3頁;
4.2024年11月8日現場執法檢查形成的影像資料13份;
5.西鄉縣大牧人農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現場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6.西鄉縣環境監測站2024年11月8日出具的《監測報告》(西環監(水)字〔2024〕第313號)1份5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陜F西鄉環罰告〔2025〕1號),告知你公司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現我局決定:
對你公司利用滲坑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罰款壹拾萬元整(¥1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陜西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西鄉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領取)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并將繳款票據報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按每日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漢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漢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