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依據 |
1 |
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主席令第53號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 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托網絡安全服務 機構對網絡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絡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絡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絡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絡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絡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絡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
2 |
對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
3 |
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017)》(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第1號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健全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依法出示執法證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