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依據 |
1 |
企業勞動用工年檢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2004年第423號令 自2004年12月1日施行) 《陜西省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實施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管轄范圍負責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工作,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每年開展一次評價。 第五條 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主要依據日常巡視檢查、書面材料審查、舉報投訴查處以及專項檢查等勞動保障監察和其他有關工作中取得的企業上一年度信用記錄進行。開展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應當聽取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的意見。 |
2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00號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 (二)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服務臺賬等服務信息檔案;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對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
3 |
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2004年第423號令 自2004年12月1日施行)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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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工程建設領域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法規的監督檢查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 自2020年5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