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依據 |
1 |
對防雷減災工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陜西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防雷監管職責,落實雷電災害防御責任。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對由其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后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實施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和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對本領域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實施安全監管。 已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并委托有相關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進行定期檢測;有物業服務人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合同的約定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雷電防護裝置進行維護管理和委托檢測。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二十四號令 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符合要求的,由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核準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請單位修改后重新申請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或者未取得核準文件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 |
2 |
對升放氣球活動的行政檢查 |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20年第號令 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升放氣球活動的監督管理。升放氣球單位應當主動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與安全檢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關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托無《升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升放系留氣球或者無人駕駛自由氣球。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升放氣球單位是否具有資質證; (二)升放氣球單位是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申報并獲得批準; (三)升放氣球的時間、地點、種類和數量等是否與所批準的內容相符合; (四)升放氣球單位和作業人員、技術人員是否遵守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程; (五)升放現場是否有專人值守; (六)氣球的升放是否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
3 |
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令第742號 自2021年8月1日施行)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調查、取證。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通報有關部門進行查處。有關部門未及時查處的,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可以直接通報、報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