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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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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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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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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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 自2017年3月1日施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飼料、飼料添加劑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飼料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管理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和其他相關資料;
(三)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用于違法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工具、設施,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
(四)查封違法生產、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場所。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部令2014年第2號 自2014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條 農業部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實施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部令2017年第8號 自2017年11月30日施行)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并建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管理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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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動物診療機構及其人員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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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2022年第5號令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監管制度,對轄區內動物診療機構和人員執行法律、 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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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獸藥經營企業是否符合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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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26號 自2020年3月27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 獸藥經營企業,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獸藥經營企業是否符合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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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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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2號 自2021年8月1日施行)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
(四)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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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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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5號 自2008年11月7日施行)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生鮮乳質量檢測抽查,并記錄監督抽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需要對生鮮乳進行抽樣檢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奶畜養殖場所、生鮮乳收購站、生鮮乳運輸車輛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養殖檔案、生鮮乳收購記錄、購銷合同、檢驗報告、生鮮乳交接單等資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6號 自2008年10月9日施行)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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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種子、農藥、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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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主席令第105號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條 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為實施本法,可以進行現場檢查。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實施辦法》(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三屆第32號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種子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四)對種子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0年第32號 2022年1月7日修訂)
第二十五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要限期改進。對質量連續不合格的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后不予續展。
《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52號 2022年3月29日修訂)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履行農藥監督管理職責,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M入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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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產品包裝、標識、地理標志和農產品產地安全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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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71號 自2006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產地安全的監督檢查。
《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70號 自2006年11月1日施行)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農產品包裝和標識進行監督檢查。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7年第11號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對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地域范圍、標志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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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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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席令第120號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協作機制,確保農產品從生產到消費各環節的質量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收購、儲存、運輸過程中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協調配合和執法銜接,及時通報和共享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并按照職責權限,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等,制定監督抽查計劃,確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并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分級管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按照監督抽查計劃,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抽取的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并不得超過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數量。
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同批次農產品,下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的監督管理,開展日常檢查,重點檢查農產品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購買和使用、農產品生產記錄、承諾達標合格證開具等情況。
國家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員工作制度,協助開展有關工作。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自2007年7月26日施行)
第十二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產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生產經營者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2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
第十二條第二款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其遵守強制性標準、法定要求的情況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監督檢查記錄應當作為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定期考核的內容。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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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道路外行駛作業的農業機械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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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2年7月12日修正)
第十九條 各級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依法負責農業機械登記、檢驗,駕駛證、操作證的核發、審驗,道路外行駛作業的農業機械安全檢查、違法行為糾正處理和事故處理。
第二十七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對農業機械的駕駛、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開展安全檢查,糾正違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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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監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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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 自2019年3月2日施行)
第三十二條 聯合收割機跨行政區域作業前,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跨行政區域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并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2003年7月農業部令第29號發布)
第四條 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跨區作業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糾正和處理違章作業,維護正常的跨區作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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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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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7號 自2017年10月7日施行)
第四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負責轉基因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被檢查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單位和個人、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有關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資料;
(二)查閱或者復制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有關檔案、賬冊和資料等;
(三)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問題作出說明;
(四)責令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五)在緊急情況下,對非法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施封存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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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畜禽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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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主席令第124號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畜禽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并按照計劃開展監督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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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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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號 自2021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2號 自2021年8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質量安全管理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
《陜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條例》(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牲畜屠宰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 自2022年5月25日起施行 )
第二十六條 為控制動物疫病,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設立的現有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必要時,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臨時性動物防疫檢查站,對運輸的動物和動物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2022年第8號 自2022年12月1日施行)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二條 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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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漁政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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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主席令第25號 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六條 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漁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漁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重要漁業水域、漁港設漁政監督管理機構??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極其所屬的漁政管理機構可以設漁政檢查人員。漁政檢查人員執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極其所屬的漁政管理機構交付的任務。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第一項 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受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本轄區執行漁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查處漁業行政違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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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菌種質量的監督及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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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5年第1號 自2015年4月29日起實施)
第二十五條 農業部負責制定全國菌種質量監督抽查規劃和本級監督抽查計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菌種質量的監督,根據全國規劃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級監督抽查計劃。菌種質量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費用。禁止重復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主席令第105號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條 種子的生產、加工、包裝、檢驗、貯藏等質量管理辦法和行業標準,由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種子質量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菌種質量檢驗機構對菌種質量進行檢驗。承擔菌種質量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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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種子市場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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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主席令第105號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第四十九條 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種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科技、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種子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h級以上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相關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種子執法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主席令第105號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生產種子的品種、地點和種子經營的范圍、有效期限、有效區域等事項。
前款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發許可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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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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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席令第120號 自2022年9月2日施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機制,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規定,確定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各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 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
(二)查閱、復制農產品生產記錄、購銷臺賬等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資料;
(三)抽樣檢測生產經營的農產品和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關產品;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存在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或者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五)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或者經檢測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六)查封、扣押用于違法生產經營農產品的設施、設備、場所以及運輸工具;
(七)收繳偽造的農產品質量標志。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協助、配合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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